山东警察学院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

山东警察学院

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

/第一章总则/

为了保证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,规范招生行为,维护考生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《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》《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》《山东省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试点方案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,结合实际,制定本章程。

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山东警察学院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。

第二条山东警察学院招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,遵循“公平竞争、公正选拔、公开透明,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、综合评价、择优录取”的原则。

第三条山东警察学院招生工作接受教育招生考试部门、纪检监察部门、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。

/第二章学校概况/

第四条学校全称:山东警察学院

第五条学校代码:

第六条办学类型:公办普通高等学校

第七条办学层次:本科

第八条学校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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